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249號
KSYV,103,家救,249,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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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曾本煌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相 對 人 Suryani(中文名:李雅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曾本煌與相對人Suryani(中文名:李雅妮)間離 婚等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民事起訴狀、該會接案通知書暨案 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高雄市大寮區公所低收入 戶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人名下雖有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股利 所得,但股票金額及股利所得甚低,且無不動產,並未有工 作收入,有聲請人之民國100年至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又聲請人存款餘額有新台幣6,218 元,尚需供二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及聲請人肝癌醫療費用 ,此有新興郵局103年9月2日103年儲字第48號函、全戶戶籍 謄本、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無 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應可採信。再者,聲請人對相 對人提起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提出之 民事起訴狀內容,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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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