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3年度,171號
KSYV,103,司養聲,171,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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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王怡丹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詹顗軒 
法定代理人 詹士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收養丙○○(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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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