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政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有關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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