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17號
KSDV,103,除,517,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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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珍 
代 理 人 譚育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於民國10 3 年2 月17日發覺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 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4 月8 日刊登新聞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3 年4 月2 日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3 年4 月8 日將之刊登 於太平洋日報,嗣於103 年8 月11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 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 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 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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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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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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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騰營造股份│空白 │土地銀行三│000000000000│479,045元 │103年3月15日 │C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劉 │ │民分行 │ │ │ │ │ │
│ │秋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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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