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3號
KSDV,103,重訴,53,2014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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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高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錦雀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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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