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3年度,2號
KSDV,103,訴更(一),2,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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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飛封宮(謝新平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謝良吉
      謝良番
      謝梅雀
      謝春霞
      謝玉童(即謝番復、謝資源之承受訴訟人)
      謝資旭(即謝番復、謝資源之承受訴訟人)
      辜偉甫(即吳余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辜偉民(即吳余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吳儀鈴(即吳余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吳秋珠(即吳余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錦(即吳余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吳儀冠(即吳余金治之承受訴訟人)
      李吳冊(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吳天生(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吳天進(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芬(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盧陳美秀(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陳莉蓁(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陳揚琮(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杰(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施秀珠(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吳勝凱(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史陳識女(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陳源勇(即謝論之承受訴訟人)
      吳天寶
      陳玉娟(即吳清田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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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