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3號原 告 南非商Trade Ocean公司法定代理人 David Jooste原 告 藍陸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上二人共同 呂帆風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天之祥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 蔡昌燄法定代理人上三人共同 張永昌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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