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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53號
KSDV,103,訴,553,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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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余志隆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余鈞庭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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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