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46號
KSDV,103,訴,546,2014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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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林以瑄 
      林怡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蓉 
      林建發 
被上訴人  陳碧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9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9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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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