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林以瑄
林怡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蓉
林建發
被上訴人 陳碧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本
院103 年度訴字第5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