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黃添泉
黃先利
黃聖恩
黃添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張水良之繼承人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
雄市○○區○○○段○000 地號之共有土地,嗣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具狀追加分割共有土地為同段第228 、229 、230 、214
地號土地。又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7,500 元、7,500 元、7,500 元及3,800 元,面積分別係71
8.35平方公尺、283.68平方公尺、51.24 平方公尺、632.67平方
公尺及351.89平方公尺,且原告就該等土地之權利範圍均1/2 ,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6,811,279 元(詳如卷三148 、151 至16
0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原告已繳納25,948元,尚
應補繳42,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
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