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52號
KSDV,103,訴,1652,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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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芳貝
被   告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亮
      翁嘉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捌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李明亮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參元由被告李明亮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全誠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邀同被告李明 亮、翁嘉民為連帶保證人而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 萬 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2 年9 月10日起至105 年9 月10 日止,並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伊基本利率1.22%即3.75% 機動計付,並隨利率調整時而調整,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立即將所借之本金及利息一併償還,並應給付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 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詎全誠國際 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 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約定利 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李明亮翁嘉民既係系爭借款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李明亮於102 年10月向伊申辦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李明亮使 用該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爰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基準利率歷史資料、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票據交換 所拒絕往來公告資料、本息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 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 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各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信用卡 持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使用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全誠國際有限公司李明亮翁嘉民 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及請求李明亮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第2 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其中38,7 1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其餘693 元,由李明亮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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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