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黃瑭璋
被 告 謝欣城(原名:謝淵城)
董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原主張訴外人冠城有限公司(下稱冠城公司 )係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債務人,應與該公司董事即被告謝 欣城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改稱借款債務人係董春美及謝欣城 ,乃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對冠 城公司之起訴,並追加董春美為被告(見本院卷第99頁)。 經查,原告追加董春美係主張其與謝欣城同屬借貸契約之債 務人,核屬本於相同借款之社會事實為請求,足認原告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 無礙被告之防禦及本件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二、原告主張:謝欣城前與董春美係配偶關係,且謝欣城係冠城 公司之董事。而被告於87年間,分別持附表一之支票,向伊 父即訴外人黃○○借款計新臺幣(下同)392 萬元。嗣被告 再持附表二之支票交付黃○○,以換回附表一之支票。詎被 告迄今仍未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2 萬元,及自103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ꆼ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謝欣城則以:伊與董春美於95、96年間離婚,當時冠城公司 已廢止登記。伊未曾向黃○○借款,冠城公司財務由董春美 管理,不知董春美與黃○○間借款細節。況該借貸迄今達15 年之久,縱原告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亦罹於時效等語置辯。 並聲明:ꆼ原告之訴駁回。ꆼ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 宣告。
四、董春美則以:伊與謝欣城離婚前,礙於冠城公司之資金困窘 ,遂依謝欣城之要求,持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向黃○○借 款,並支付月息2 分之利息達2 、3 年之久。伊已陸續清償
部分欠款,非分文未還等語置辯。並聲明:ꆼ原告之訴駁回 。ꆼ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ꆼ董春美曾持附表一之支票,向原告之父黃○○借款,嗣再持 附表二之支票交付黃○○,以換回附表一之支票。六、本件之爭點: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 償借款,有無理由及數額若干?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ꆼ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雖有明文。惟按稱消費借貸者 ,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消費借貸成立之要件 需具備:ꆼ金錢之交付。ꆼ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是以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 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 貸與人負舉證責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換言之, 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即「主張應適用有利於己之法規者,應 就該當於法規抽象要件事實之具體事實負舉證責任」。 ꆼ經查,董春美曾持附表一之支票,向原告之父黃○○借款, 嗣再持附表二之支票交付黃○○,以換回附表一之支票乙節 ,經兩造所不爭執,佐以原告自陳:支票係謝欣城簽發予伊 父,用來向伊父借錢,…89年來換票時,支票亦交付伊父, …伊父長住在美國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伊所請求之39 2 萬元,均係伊父交付予謝欣城或董春美之款項,非伊個人 出借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00 頁);謝欣城、董春美係 找黃○○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25 頁),依兩造所述內容 互核以觀,足認附表一、二票據所表彰借款契約之債權人係 黃○○,非原告,且兩造間非但無借貸之意思合致,亦欠缺 金錢之交付。此外,原告除提出附表一、二之支票外,就本 件之主張別無其他舉證,揭櫫前揭說明,自難認兩造間具消 費借貸之契約存在。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清償借款,於法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非附表一、二所示票據債權契約之債權人, 與被告間並無借款契約存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92 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
結論,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附表一 87年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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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備註 │
│ │ │ │(N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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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7.11.25│冠城公司 │20萬元 │AK0000000 │卷P22 │
│ │ │謝淵城 │ │ │ │
├──┼────┼─────┼────┼─────┼────┤
│ 2 │87.11.25│冠城公司 │20萬元 │AK0000000 │卷P22 │
│ │ │謝淵城 │ │ │ │
├──┼────┼─────┼────┼─────┼────┤
│ 3 │87.11.25│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3 │
│ │ │謝淵城 │ │ │ │
├──┼────┼─────┼────┼─────┼────┤
│ 4 │87.11.25│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3 │
│ │ │謝淵城 │ │ │ │
├──┼────┼─────┼────┼─────┼────┤
│ 5 │87.12.30│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4 │
│ │ │謝淵城 │ │ │ │
├──┼────┼─────┼────┼─────┼────┤
│ 6 │87.12.30│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4 │
│ │ │謝淵城 │ │ │ │
├──┼────┼─────┼────┼─────┼────┤
│ 7 │87.12.30│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5 │
│ │ │謝淵城 │ │ │ │
├──┼────┼─────┼────┼─────┼────┤
│ 8 │87.12.30│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5 │
│ │ │謝淵城 │ │ │ │
├──┼────┼─────┼────┼─────┼────┤
│ 9 │87.12.30│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6 │
│ │ │謝淵城 │ │ │ │
├──┼────┼─────┼────┼─────┼────┤
│10 │87.12.30│冠城公司 │30萬元 │AK0000000 │卷P26 │
│ │ │謝淵城 │ │ │ │
├──┼────┼─────┼────┼─────┼────┤
│11 │87.12.30│冠城公司 │35萬元 │AK0000000 │卷P27 │
│ │ │謝淵城 │ │ │ │
├──┼────┼─────┼────┼─────┼────┤
│12 │87.12.30│冠城公司 │32萬元 │AK0000000 │卷P27 │
│ │ │謝淵城 │ │ │ │
├──┼────┼─────┼────┼─────┼────┤
│13 │87.11.25│冠城公司 │45萬元 │AK0000000 │卷P28 │
│ │ │謝淵城 │ │ │ │
├──┴────┴─────┴────┴─────┴────┤
│合計 39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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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89年之支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備註 │
│ │ │ │(NT) │ │ │
├──┼────┼─────┼────┼─────┼────┤
│ 1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6 │
│ │ │謝淵城 │ │ │ │
├──┼────┼─────┼────┼─────┼────┤
│ 2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6 │
│ │ │謝淵城 │ │ │ │
├──┼────┼─────┼────┼─────┼────┤
│ 3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7 │
│ │ │謝淵城 │ │ │ │
├──┼────┼─────┼────┼─────┼────┤
│ 4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7 │
│ │ │謝淵城 │ │ │ │
├──┼────┼─────┼────┼─────┼────┤
│ 5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7 │
│ │ │謝淵城 │ │ │ │
├──┼────┼─────┼────┼─────┼────┤
│ 6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8 │
│ │ │謝淵城 │ │ │ │
├──┼────┼─────┼────┼─────┼────┤
│ 7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8 │
│ │ │謝淵城 │ │ │ │
├──┼────┼─────┼────┼─────┼────┤
│ 8 │89.12.31│冠城公司 │49萬元 │FA0000000 │卷P8 │
│ │ │謝淵城 │ │ │ │
├──┴────┴─────┴────┴─────┴────┤
│合計 39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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