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林淑娟
原 告 黃榮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被 告 吳事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原告具狀請求再為協商和解方案,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