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86號
KSDV,103,訴,1286,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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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盟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德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 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 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 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3,173,588 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 後,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表明僅依票據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而為訴之一部撤回,致本件訴訟僅 本於票據而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由 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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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鑫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