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惠瑛
張廷榕 高雄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威儒
被 告 李英樂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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