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議
原告與被告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5,98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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