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統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武毅
原告與被告江幸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08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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