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原告與被告王慧娥間返還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