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26號
KSDV,103,補,1726,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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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大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國聖
被   告 林嘉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8,000
元(即原告請求優先購買不動產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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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