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14號
KSDV,103,補,1714,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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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北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霖
原告與被告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6,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58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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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大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