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鑫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宏
原告與被告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
000 元(計算式:405,000 元+899,000 =1,304,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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