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495號
TPEV,106,北補,495,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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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林乾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崑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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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