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林乾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崑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