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222號
KSDV,103,消債更,222,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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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黃聖文即黃守義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 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 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及第8 條定有明文。次 按「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 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 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1 項及第4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聖文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 2,566,352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02 年3 月間與 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 託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並以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 為由,致協商不成立,並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 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曾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於102 年5 月 24日變更代表人為林青霖,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報告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及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 第12頁至14頁、第51頁、第24頁),堪為真實。聲請人固 主張其非美蚨開發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董事,僅係因 受雇於該公司業務而掛名負責人及董事,並提出102 年4 月21日由第三人蔡昭斌所出具之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 89頁),然此無法證明第三人蔡昭斌美蚨開發有限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且以聲請人於101 年度,即係以美蚨開發 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作為主要之收入來源,此有101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頁 ),故聲請人主張其僅係掛名負責人,自難採信為真;是 聲請人既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公示登記之負責人,於102



年5 月24日變更代表人前,不論其有無實際執行公司業務 ,均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規定 之公司負責人,仍應以其擔任負責人期間所屬公司之營業 額作為計算營業額之標準。
(二)而聲請人係於103 年6 月5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而聲請人 自101 年2 月10日起擔任美蚨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 於102 年9 月23日申請停業,並於102 年5 月24日變更負 責人為林青霖,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及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1 頁、第24頁),堪為真實,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5 年,任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營業額(即自10 1 年2 月至102 年4 月止)部分,查美蚨開發有限公司10 1 年度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0 元,101 年度3 月至4 月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之銷售額總計為2,272,407 元、101 年5 月至6 月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105,000 元、101 年 度7 月至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 114,048 元、101 年度9 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126,429 元、101 年度11月至12月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32,000元、102 年度1 月至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 為335,000 元、102 年度3 月至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800,714 元,102 年度5 月至6 月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為465,000 元, 此有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第52頁至60頁),則 以聲請人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即101 年2 月 10日起至102 年5 月24日止,其中102 年5 月至6 月之銷 售總額465,000 元,按比例計算102 年5 月1 日至102 年 5 月24日止之營業額,應為186,000 元【計算式:465,00 0 ×24/60 =186,000 】,故其營業額總額為3,971,598 元,除以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月數約15.5個月,經計算之 結果,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即約略為25 6,232 元【計算式:(0 +2,272,407 +105,000 +114, 048 +126,429 +32,000+335,000 +800,714 +186,00 0 )÷15.5=256,232.12,元以下4 捨5 入】。準此,聲 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擔任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 每月平均營業額已超過20萬元,是本件聲請人並非得適用 本條例聲請更生之消費者,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上開 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聲請,爰



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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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蚨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