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訴訟代理人 張添毓
莊涵寓
被 上訴人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
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893,5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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