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沐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億隆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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