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邱文高
訴訟代理人 林尉棋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春香即宏富霖土木包工業
反訴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林致誠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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