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何耀名
何秋美
李何幸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何坤隆
姚美月
何建德
何巑育
何佳蓉
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遺產分割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