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746號
KSDV,103,司聲,746,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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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46號
原   告 蔡林秋蘭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被   告 振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被   告 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
被   告 勇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嘉
被   告 陳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前經准予訴
訟救助,因訴訟已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補繳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應向本院補繳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吳勝義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振勝營造有限公司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應連帶向本院補繳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吳勝義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振勝營造有限公司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應連帶向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 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加計法定利息。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依同法 第77條之23規定,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亦屬之。次按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同法第78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 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 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 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 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 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本院 以民國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 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三,被告吳勝 義即頂新工程行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告中鋼公司、振勝營 造有限公司、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連帶負擔。」,嗣原告與 被告吳勝義均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勞上字第30號判決原告敗訴,被告吳勝 義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及廢棄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 訟費用裁判,改諭知「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 用上訴由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蔡林秋蘭 負擔。」,嗣原告及被告吳勝義再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判決改判吳勝義應再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160 元及利息,並諭知「廢棄 改判部分之歷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負 擔;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蔡 林秋蘭、被告吳勝義)各自負擔。」而告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核算訴訟費用如下(不足一元部分皆四 捨五入):
㈠第一審之訴訟費用:聲請人起訴主張⑴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鋼公司)、振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振勝公司) 、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陳玉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890,952 元及利息。⑵振勝公司、吳勝義、勇信工程有 限公司、陳玉輝應連帶給付原告4,889,410 元及利息。故第 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5,780,362元(計算式:890,952+ 4,889,410),應徵裁判費58,321元,因原告前經本院以98 年度審救字第148 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而 該第一項訴之聲明即890,952 元部分之請求,經第一審判決



被告中鋼公司、振勝公司、吳勝義應連帶給付原告548,289 元,以及扣除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三、被告吳勝義負擔十分之 六之訴訟費用後,所餘十分之一訴訟費用由被告中鋼公司、 振勝公司、吳勝義連帶負擔之諭知,因提起上訴後均於第二 審撤回,故先行於101 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此部分之訴訟 費用,依第一審判決主文之諭知,其中十分之一的裁判費即 5,832 元(計算式:58,321×1/10),應由中鋼公司、振勝 公司、吳勝義連帶負擔並向本院補繳;至第一項聲明中剩餘 部分之裁判費3,457元(計算式:58,321×342,663/0000000 ),因係原告敗訴確定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 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並向本院補繳。其餘未先行確定部分即第 二項聲明之裁判費為49,032 元(計算式:58,321-5,832- 3,457),其中之301,160元部分,原本經第二審判決被告吳 勝義勝訴,嗣經第三審改判吳勝義敗訴,從而,該部分之裁 判費3,020元(計算式:49,032×301,160/4,889,410),依 第三審判決主文之諭知,應由被告吳勝義負擔並向本院補繳 。至剩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46,012元(計算式:49,032- 3,020 ),因經第三審維持而於第二審確定,依第二審判決 主文之諭知應由被告吳勝義負擔並向本院補繳其中五分之二 即18,405元(計算式:46,012×2/5),其餘之27,607 元( 計算式:46,012-18,405)則應由原告負擔並補繳。又原告 於第一審預納之證人日旅費4,624 元(見卷附之100 年6 月 7 日本院收據),依上開各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應 由被告中鋼公司、振勝公司、吳勝義連帶負擔並賠償其中十 分之一即462元(計算式:4,624×1/10)予原告,另由吳勝 義單獨負擔並賠償原告其中1,699 元(計算式:4,624 ×21 ,425 / 58,321);而被告吳勝義所繳納之證人日旅費626元 (見卷附之99年10月4 日收據),則應由原告負擔並賠償被 告吳勝義其中之333 元(計算式:626×31,064/58,321)。 ㈡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原告上訴第二審之標的金額為642,663 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並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而支出證人 日旅費1,220 元,皆已由原告預納完畢,此有本院100 年10 月3 日、101 年4 月19日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故原告上訴 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共為11,795元(計算式:10,575+1,220 ),其中標的金額之342,663 元因撤回上訴,故該部分之裁 判費6,289元(計算式:11,795×342,663/642,663)依民事 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其餘上訴標的之 裁判費5,506元(計算式:11,795-6,289),因該上訴標的 經第二審判決駁回,嗣經第三審改判,依第三審判決主文之 諭知,應由被告吳勝義負擔並賠償予原告。至被告吳勝義



訴所預納之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因其上訴標的金額2661,033 元中之548,289 元自行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應由吳勝 義自行負擔,其餘之上訴標的亦經第三審改判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被告吳勝義自行負擔,故吳勝義於第二審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皆應由其自行負擔,無從向原告求償。
㈢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原告上訴第三審之標的金額為301,16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 元,因原告前經訴訟救助而尚未 徵收,依第三審判決主文之諭知,該上訴標的經改判,且諭 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吳勝義負擔,故該上訴裁判費應由吳勝 義向本院補繳。至被告吳勝義上訴最高法院所繳納之裁判費 29,863元,因其於第三審之上訴均遭駁回,依第三審判決主 文之諭知,均應由吳勝義自行負擔,無從向原告求償。 ㈣綜上,原告應向本院補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1,064 元(計算式:3,457+27,607 ),被告吳勝義應向本院補繳 之訴訟費用共為26,390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3,020+ 18,405+第三審裁判費4,965),被告中鋼公司、振勝公司 、吳勝義應連帶向本院補繳之訴訟費用為起霧裁判費5,832 元。另被告吳勝義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共為7,205元(計 算式:第一審證人日旅費1,699+第二審訴訟費用5,506), 而原告應賠償被告吳勝義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證人之日旅費 333 元,兩相抵銷後,被告吳勝義尚須賠償原告6,872 元。 又被告中鋼公司、振勝公司、吳勝義應連帶向原告賠償第一 審之證人日旅費462 元。而上開金額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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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