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577號
KSDV,103,司票,4577,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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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77號
聲 請 人 陳嘉慶
相 對 人 張銀湖
相 對 人 張益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銀湖張益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張銀湖張益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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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