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74號
聲 請 人 葉錕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朋、林威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為二萬元或五萬元。
三、相對人林永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威宏(身
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