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574號
KSDV,103,司票,4574,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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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74號
聲 請 人 葉錕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朋林威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為二萬元或五萬元。
三、相對人林永朋(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威宏(身
  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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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