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71號
KSDV,90,訴,571,200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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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特別代理人 李環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以訴外人簡燦輝李環濃楊水蓮黃泰福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自八十六年七月 二日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二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 點七五浮動計算,目前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違約 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借得上述款項後,僅繳納部分本金及利息,自八十七 年七月二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均無結果,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 迄未清償。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簡燦輝已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死亡,原告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以九十 年聲字第三九二號裁定選任李環濃為特別代理人,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約定書、帳卡、利率表各一份、戶籍 謄本二份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訴外人簡燦輝李環濃楊水蓮黃泰福為連帶保證人,於 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向原告借用三百萬元,約定自八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八十七年 七月二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浮動計算, 目前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於借得上述款項後,僅繳納部分本金及利息,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即未 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均無結果,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約定書、帳卡、利率表各一份為證, 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簡燦輝於八十六年八月二日死亡,原告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以九十年聲字第三九 二號裁定選任李環濃為特別代理人等情,亦有本院九十年聲字第三九二號裁定附 卷可稽,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 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 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竟未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之前開約定,全部借款 視為到期,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二百七十六萬元,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
~B法   官 吳為平
~B法   官 吳錦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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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