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226號
聲 請 人 高進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中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楊中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連絡手機或電話號碼,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