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088號
KSDV,103,司票,4088,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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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
聲 請 人 黃世傑即金大租賃行
相 對 人 蘇聰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聰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蘇聰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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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