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65號
KSDV,103,司拍,465,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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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陳淑卿
聲 請 人 吳瑞蓮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被繼承人簡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簡生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系爭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五、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
  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六、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依謄本
  記載亦為共同擔保地號,惟聲請狀附表未予列載,如有錯誤
  ,請併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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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