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456號
KSDV,103,司拍,456,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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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郭燕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來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及相對人已合法收受通知之
  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許來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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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