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林宗諒
聲 請 人 黃國雄
相 對 人 宜耀宗
債 務 人 郭千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耀宗、債務人郭千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宜耀宗、債務人郭千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有聲請人林宗諒( 原名:林錦鋯) 、黃國雄簽名或蓋章
之聲請狀(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為陳榮沛,惟所提出之委任
狀並無簽名或蓋章)。
三、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四、陳明是否撤回8 萬元之債權請求部分(該借款係民國103 年
7 月3 日成立,顯逾本件抵押權確定期日民國102 年8 月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