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141號
KSDV,103,司促,39141,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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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1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慶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慶智於民國91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 ,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0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87,577元整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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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