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1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慶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慶智於民國91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 ,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0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87,577元整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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