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徐邱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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