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947號
KSDV,103,司促,38947,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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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9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董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董環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2日止累計71,333元正未給付,
  其中70,020元為消費款;1,31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89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環華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0906 │     │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董環華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4950 │     │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董環華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164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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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