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606號
KSDV,103,司促,38606,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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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0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寶華於民國98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3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8月2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318元及費用1516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
   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
   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㈡緣相對人郭寶華於民國95年12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8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5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86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寶華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30017│     │08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寶華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6993元│     │08月26日起 │      │點五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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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