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4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智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智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3年09月14日止累計40,209元正未給付,其中38,095元
為消費款;807元為循環利息;1,3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84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智程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38035 │ │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莊智程 │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60元 │ │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