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靖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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