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378號
KSDV,103,司促,38378,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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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安婕(原名:許萱淇)
債 務 人 尤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安婕即許萱淇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尤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244,10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安婕即許萱淇自民國103年4月1日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18,29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尤美蘭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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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