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320號
KSDV,103,司促,38320,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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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2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黎姝姍
法定代理人 黃憶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姝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黎姝姍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核對姓名有誤,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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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