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2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黎姝姍
法定代理人 黃憶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姝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黎姝姍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核對姓名有誤,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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