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221號
KSDV,103,司促,38221,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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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2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維貞
債 務 人 吳筱婷
債 務 人 吳松霖(原名:吳恳祥)
債 務 人 溫珮竹(原名:溫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肆仟零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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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