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098號
KSDV,103,司促,38098,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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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毅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毅庭於民國103年0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0
  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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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