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0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毅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毅庭於民國103年0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0
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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