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57號
KLDV,106,司聲,157,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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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桂枝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者,必然以相對人未曾提起訴訟為前提,自不待言 。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謝桂枝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祖父 劉木土財產共14筆土地,經本院以82年度廷民執清字第 00000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祖父劉木土之財產假扣押查封 在案,而聲請人祖父劉木土已過世,由聲請人繼承之。惟相 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具狀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係依照本院82年度裁全字第203號假扣押裁定 對聲請人祖父劉木土之財產向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然聲請人祖父劉木土已於106年間過世,由聲請人所提供 之戶籍謄本可證聲請人為劉木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有向 本院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之適格,合先敘明。經本院調閱相 關案件原本,相對人謝桂枝曾向本院聲請對劉木土返還擔保 金,此有本院83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影 本在卷可查,系爭裁定中提及謝桂枝與劉木土二造間損害賠 償事件,係遵本院82年度裁全字第203號假扣押裁定並依照 本院82年度存字第437號提存擔保金94萬元,並經本院82年 度訴字第192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在案,從而,謝桂枝應曾對 劉木土提起訴訟程序,並已訴訟上和解,無命相對人謝桂枝 限期起訴之必要。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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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