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915號
KSDV,103,司促,37915,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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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15號
債 權 人 陳南利
債 務 人 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泉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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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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