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孟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孟寬於091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7,435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35元整、消費款385,248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11,75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385,248元整自103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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